国家跨境电商相关文件 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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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4年度海关总署政策文件大汇总!

1、年度海关总署发布多项政策文件,主要涵盖保税与跨境电商、关检申报及其相关监管两大领域,具体内容如下:保税与跨境电商相关文件 2024年海关总署围绕保税业务及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布系列文件,重点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旨在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1号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旨在明确相关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及通关规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4号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要求,新增广州海关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实施机构,自2024年2月28日起实施。此调整进一步优化了大湾区医疗器械检验资源配置,支持区域医疗产业协同发展。

国家跨境电商相关文件 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政策一览表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推广至全国海关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于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具体推广进程如下:首次试点启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10个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综上所述,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这将为跨境电商企业带来诸多便利和机遇,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的健康有序发展。

海关75号公告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主要利好及核心内容如下:新增监管方式代码,明确业务场景“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直接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

海关总署(署监函〔2016〕163号)规定

1、支付信息:需包含支付类型、支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付金额等;物流信息:需包含运单号、订单号、运抵国/地区、收货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B2C进出口销售模式通关规定零售进口模式: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通过清单申报,代办申报、纳税等海关手续。

2、根据海关总署署监函〔2016〕163号文件规定,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及综合试验区政策的核心内容如下:跨境电商试点城市范围文件明确分三批确定试点城市:第一批试点城市(5个):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第二批试点城市(2个):广州、深圳。第三批试点城市(3个):天津、福州、平潭。

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新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署监函〔2016〕163号 跨境电商试点城市: 第一批: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 第二批:广州、深圳。

4、黄金出境政策的相关规定始于1984年2月1日。以下是关于黄金出境政策的详细解起始时间:黄金出境政策的相关规定最初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于1984年2月1日颁布,并于1984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规范黄金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

5、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低报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中,海关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构成走私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下从低报价格的认定、处罚依据及尺度等方面进行评析。

6、加拿大饮料进口通关需企业具备进出口资质,准备完整清关单证,并遵循首次进口流程,同时需注意B类快件相关规定。 以下是具体内容:进口企业需具备的资质进出口权:需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这是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基础资质,表明企业有权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退税全流程申报办理及参考文件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退税全流程申报办理如下:出口退(免)税备案需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这是后续申报退税的基础前提。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基本规定申报期限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退税方式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具体分为两种情形:货物已实现销售: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流程确定申报办理方式纳税人需根据货物销售情况选择申报方式。若货物已实现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并采用“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模式。此模式允许货物离境后先行退税,后续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完成最终核算。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退(免)税备案企业需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需为税务登记备案账号之一)及其他要求资料,完成备案手续。出口预退税申报货物报关离境后,企业可立即申报预退税。

跨境电商免增值税文件

1、核心免税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是跨境电商增值税免税的核心依据。

2、例如,跨境电商企业将货物出口至境外时,若符合条件可直接享受零税率待遇,无需缴纳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规定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部分跨境应税行为可免征增值税。

3、深圳跨境电商在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可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特定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及其他相关免税规定。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若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合法有效进货凭证,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小规模公司的境外电商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条件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且该服务的全部收入从境外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5、跨境电商申请免增值税需先获取合法出口资质,再依据政策进行免税申报,具体流程如下:获取出口资质法律依据与合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跨境电商出口模式

跨境电商出口主要有四种模式,分别为“1210特殊区域出口”、“9610一般出口”、“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是对这四种模式的详细比较:模式概述1210特殊区域出口:分为“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两种形式。

模式:依托特殊区域,享受入区即退税政策,适用于保税备货出口及出口海外仓零售。9610模式: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9710模式: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货物直达境外企业。9810模式: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先运至海外仓,待实际成交后发货。

报关模式 跨境电商B2C 9610报关模式:该模式主要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简而言之,9610出口即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特点:链路短:直接连接境内企业与境外消费者,减少了中间环节。

跨境电商B2B模式(9710):此模式针对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这种模式实现了从境内企业到境外企业的直接交易和物流配送,提高了交易效率和物流速度。

属于跨境集货。9710定义: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特点:是企业至企业的B2B模式,一般货量和货值更高。与9610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对象,9610是企业至个人的B2C模式。

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主要有四种海关监管模式,分别是12969710和9810。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境内企业先把货物存到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订单生成后,从保税仓发货给境外消费者。其优势是退货较为便利,还能降低物流成本,适合有稳定销量的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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