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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政出炉:跨境电商迎来春天,出口监管再升级!
1、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67号公告,推出五项核心措施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2、海关总署2024年第167号公告通过取消备案、简化申报、优化监管模式等措施,显著提升通关效率并降低企业成本,为跨境电商出口提供系统性支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核心内容解析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旧政策痛点:企业需向海关备案海外仓业务模式,流程繁琐且耗时,增加行政负担。
3、海关总署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从四大方面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这些新规将于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4、完善进出口退货措施:持续优化跨境电商进出口退货政策,建立高效便捷的退货通道,解决企业和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背景与目标: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呈现碎片化、海量化、信息化特征,对海关监管提出挑战。海关总署通过分类管理、科技赋能(如统一版监管信息化系统)已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
5、年12月15日起,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服务系统及货物申报系统更新,主要围绕简化流程、取消海外仓备案及优化监管措施展开,以配合海关总署第167号公告实施。
市场监管局对跨境电商存在哪些许可与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局对跨境电商的许可与监管职责涵盖产品质量、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核心领域,具体职责如下: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的主管机构,对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实施全链条质量监管。
对跨境电商的商品与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市监局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督促企业和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的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同时,依法查处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国内市场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海关负责查验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确定货物的归类、完税价格,并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这一过程中,海关会严格把关,防止非法或不合格的化妆品进入国内市场。同时,海关还有权对涉嫌走私的跨境电商货物进行扣留、调查,以维护贸易秩序和税收利益。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原则个人自用属性:商品仅限消费者个人使用,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监管方式: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需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等要求。
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实施通关便利或严格监管措施,共享失信企业信息至全国信用平台。对违规企业依法处罚,首次违规约谈整改,再次违规暂停业务并交由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试点城市与执行时间适用范围:北京、天津、上海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非试点城市直购进口业务参照执行。
市监局如何监管跨境电商
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的主管机构,对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实施全链条质量监管。通过抽检、风险监测等手段,确保进口商品符合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重点监管食品、化妆品、儿童用品等高风险品类。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或处罚,从源头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强化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资质的监管:市监局会检查跨境电商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市场主体商事登记,销售特定商品或提供特定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同时,还会监督跨境电商平台是否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的审查、核验及登记义务,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监管方式: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需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等要求。风险告知义务:电商企业需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明确商品可能存在的标准差异、无中文标签等风险,并经消费者确认同意。
官网提交: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互动”板块“征集调查”专栏提出意见。邮件反馈:发送至spcjsczjdc@samr.gov.cn,邮件主题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跨境电商化妆品质量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该部门负责规范跨境电商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定义及商品条件定义: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自境外购买商品,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商品条件: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税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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