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电商监管 我国跨境电商监管问题研究

admin 今天 5阅读 0评论

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1、西安市9710政策是指陕西省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业务模式的相关政策。政策背景:2020年6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并于2020年7月1日增列“9710”监管代码,专门用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

2、月1日起,跨境B2B出口试点再添12关区,共有22关区。自9月1日起,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进一步扩大,新增了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3、今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新增“9710”和“9810”监管代码,用于跨境电商B2B出口新模式。这一模式将跨境电商从B2C向B2B大货模式延伸,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出口选择,有助于推动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

4、海关总署最新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该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2个跨境B2B出口试点城市。

电商平台收税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部分按5%征收,超过部分按25%征收;需满足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等条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电商企业的研发费用可分别按100%、120%加计扣除。

免税优惠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小微企业常见)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可免征增值税;年销售额≤500万元,增值税按1%征收(2025年政策延续)。便民劳务人员如跑腿、家政、代驾等从业者收入,平台无需上报,享受原有免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或有限公司的年销售额标准:对于年销售额,若不超过500万元,则按1%的税率计税;若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按13%的税率计税。这一标准根据电商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合理划分了税收档次,既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又促进了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电商纳税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电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若涉及增值税交易,还需按交易类型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一般纳税人为13%。若7-9月存在未报关收入,可能因海关与税务系统数据比对不通过而被要求补税。

一般纳税人:如果公司营收超过300万比索,则为一般纳税人,按12%的增值税率缴税。具体计算方式为销售额减去带有增值税发票的开支后,再乘以12%的税率。如果有正规进货或进口清关缴税发票或证明,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

最新丨跨境电商再迎利好政策,适用范围扩至22个城市

1、政策核心内容延续现行监管政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流程进一步简化。扩大适用范围:从原有的杭州等15个城市,新增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

2、此次政策调整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此前,仅限于杭州等15个城市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如今已扩展至包括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在内的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这些新增的城市覆盖了更广泛的地区,有助于推动跨境电商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和发展。

3、值得注意的是,政策适用范围已从原有的15个城市扩展至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包括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和厦门等。此举旨在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的多元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个人物品监管”是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重大利好。

4、此次政策适用范围将扩大到22个新设立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城市,这包括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此外,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新政还增加了63个税目的商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也有所提高,单次交易限值从2000元提升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则从2万元提高到6万元。

5、政策支持背景: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扩容2022年7月,国务院会议决定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主要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覆盖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22个城市。

我国跨境电商监管 我国跨境电商监管问题研究

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分别是什么意思?

综上所述,96979810是海关针对跨境电商不同业务模式而设定的监管方式,旨在规范跨境电商的进出口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定义:9810是指境内企业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的跨境电商出口模式。申报操作:9810的申报操作方法与一般贸易也相似,但需在制单时选择9810作为监管方式。申报时需多加一份仓单。

:按照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执行。9810:货物出口至海外仓时,按照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执行;从海外仓发货至消费者时,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税收政策进行缴税。

“9710”模式则代表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在跨境电子商务中B2B直接出口的货物。此模式中,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国外企业建立联系,完成商品展示、沟通、下单、支付、履约等线上或线下流程,实现货物出口。针对跨境电商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海关总署制定了代码“9610”和“1210”。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需求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表情:
AddoilApplauseBadlaughBombCoffeeFabulousFacepalmFecesFrownHeyhaInsidiousKeepFightingNoProbPigHeadShockedSinistersmileSlapSocialSweatTolaughWatermelonWittyWowYeahYellowdog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5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