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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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新增上海等12个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城市

个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城市包括: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

自9月1日起,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进一步扩大,新增了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海关总署于9月1日起,新增12个直属海关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包括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城市。加上原有的北京、天津、南京等10个试点海关,全国跨境电商B2B试点海关已扩展至22个。

海关总署于9月1日宣布,新增12个直属海关,包括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至此,全国跨境电商B2B试点已增至22个直属海关。自7月1日跨境电商B2B试点启动以来,业务量持续增加,整体增长态势稳定。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部门

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分别是什么意思?

1、综上所述,96979810是海关针对跨境电商不同业务模式而设定的监管方式,旨在规范跨境电商的进出口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2、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定义:9810是指境内企业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的跨境电商出口模式。申报操作:9810的申报操作方法与一般贸易也相似,但需在制单时选择9810作为监管方式。申报时需多加一份仓单。

3、“9710”模式则代表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在跨境电子商务中B2B直接出口的货物。此模式中,国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国外企业建立联系,完成商品展示、沟通、下单、支付、履约等线上或线下流程,实现货物出口。针对跨境电商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海关总署制定了代码“9610”和“1210”。

4、:按照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执行。9810:货物出口至海外仓时,按照一般贸易出口税收政策执行;从海外仓发货至消费者时,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税收政策进行缴税。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1、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B2B)监管试点,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依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形态: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3、政策背景: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列“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个监管方式,天津成为全国首批十个试点城市之一。

福州海关试点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改革

1、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此次福州海关试点的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改革,标志着该贸易形式在福州海关关区内正式落地实施。改革背景与目的 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B2B出口业务逐渐成为电商企业的重要贸易方式。

2、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的扩大 2020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福州等12个直属海关被纳入试点范围。这一举措为福州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3、月1日,福州海关启动了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新模式,完成了首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的通关监管手续。70余万元跨境电商出口货物分别通过海运或空运途径从福州江阴港、马尾青州港、长乐空港和平潭金井港等口岸出境。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全面推广,快来了解一下吧!

1、年7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以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主要模式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模式: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2、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3、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新规:9710和9810 依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4、全国海关将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并助力企业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海关总署决定在现有试点海关的基础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5、月1日起,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扩大,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新增12个直属海关参与,青岛海关与济南海关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已完成政策落地所需的软硬件准备工作。青岛海关:成立专项工作组,编制监管方案并优化系统,确保9月1日试点启动。

6、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增列“9710”代码,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该模式下的货物。增列“9810”代码,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该模式下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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